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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君伟与代同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君伟,代同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65号原告:韩君伟,男,汉族。被告:代同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君伟诉被告代同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君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君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