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陆秋喜与陆建明、陆秀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秋喜,陆建明,陆秀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陆秋喜。被执行人陆建明。被执行人陆秀财,系陆建明父亲。本院在执行陆秋喜与陆建明、陆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秋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明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