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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陆秋喜与陆建明、陆秀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秋喜,陆建明,陆秀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陆秋喜。被执行人陆建明。被执行人陆秀财,系陆建明父亲。本院在执行陆秋喜与陆建明、陆秀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秋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明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