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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张浩与张浩、张夫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张浩,张夫珍,蒋信芳,刘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诉讼代表人许海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浩,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被告张夫珍。被告蒋信芳。被告刘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诉被告张浩、张夫珍、蒋信芳、刘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柳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