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张浩与张浩、张夫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张浩,张夫珍,蒋信芳,刘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048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诉讼代表人许海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浩,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被告张夫珍。被告蒋信芳。被告刘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诉被告张浩、张夫珍、蒋信芳、刘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新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柳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