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学荣与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荣,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6-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荣,职工。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柳林镇交通大道。法定代表人程正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学荣支付借款本金456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5%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674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7日作出了(2015)鄂随县执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5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结被执行人湖北全力众诚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杭州汇丰车桥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