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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李丁丁,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弭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