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李丁丁,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刚,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弭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苏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