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5号原告邬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黄滔,广东东江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柳柳,广东东江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伦人民陪审员 张惠梅人民陪审员 邓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建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