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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邬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15号原告邬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黄滔,广东东江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柳柳,广东东江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伦人民陪审员  张惠梅人民陪审员  邓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建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