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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鼎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彩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发顺牌电动三轮车,从福鼎市点头镇海乾路2巷15号开往点头镇观洋村方向,行经桐松线9KM+500M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在路右边的被害人江某,造成江某受伤,发生事故后余某当场驾车逃离现场。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江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福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黄某、吴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江某陈述;被告人余某供述和辩解;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福鼎市公安局提供的案发当时周边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过程。2、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江某因交通事故致重伤二级。3、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及收条,证实事故处理期间,被告人余某赔偿了被害人江某因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被告人余某户籍信息表,证实余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余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丁丽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邹文静附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