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冉蓉与刘奇荣、简文翠(2015)万源执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蓉,刘奇荣,简文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冉蓉,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刘奇荣,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被执行人简文翠,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蓉与被执行人刘奇荣、简文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除被执行人简文翠有3500元银行存款外(已冻结),二被执行人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冉蓉尚有1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未受偿)。若发现被执行人刘奇荣、简文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