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乐军与曲业元、王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军,曲业元,王化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刘乐军,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业元,男,农民。被告王化香,女,农民,系曲业元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军与被告曲业元、王化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