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檀某,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