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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