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占某某,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