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占某某,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