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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何某,男,住柳城县。被告:谢某,女,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俐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