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崇会与张劲松、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会,张劲松,王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1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崇会,男。被执行人:张劲松,男。被执行人:王庆华,女。王崇会与张劲松、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劲松、王庆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崇会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劲松、王庆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劲松名下拆迁安置房屋的过渡费、安置费等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