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昌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昌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玉,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昌信,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昌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简传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