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威海金太阳光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燕。被执行人威海金太阳光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龙海路西,高岛路北约1公里。法定代表人康雪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威海金太阳光热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忠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