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申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琢定因王俊凡、王飞、李继鹏、陈猛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南刑申字第00025号赵琢定:你因王俊凡、王飞、李继鹏、陈猛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刑二终字第00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调解不自愿、不合法,被告支付8万余元的费用远远低于应赔偿的数额,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你于2013年7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间,分别与王飞、王俊凡、陈猛猛、李继鹏、陈永磊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五人分别赔偿你2.3万元、2.3万元、1.4万元、1.5万元和1.2万元。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葛”,你在协议中签名并注明同意调解。你与王飞等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申诉称调解违反自愿及合法原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