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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广东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广东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潢涌第三工业区,注册号为440306104769668。法定代表人冯原道。委托代理人张作春、阮靖雯,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东方世纪商厦三楼,注册号为441900000105655。法定代表人张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坤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坤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84元,由原告广东坤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子聪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