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健申请执行李号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李号云,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李号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号云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连天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