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董天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日荣,董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郝日荣,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居凉城县岱海镇。被申请执行人:董天林,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居凉城县蛮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天林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天林至今未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申请执行人郝日荣所有的晋F071**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春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