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薛秀芝、贾德峰诉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芝,贾德峰,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薛秀芝,女,1939年10月15日生,汉族。原告贾德峰,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学,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许明新,该公司劳社部业务主管。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法定代表人解耀民,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符军杰,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凯,该煤矿劳资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秀芝、贾德峰诉被告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秀芝、贾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秀芝、贾德峰承担。审 判 长 王宝玲代理审判员 白晓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