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英与尹华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尹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被执行人:尹华冬,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尹华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华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华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尹华冬在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应进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尹华冬在羊楼洞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洪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