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199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199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2015年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向一郑姓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7颗(俗称“麻果”,净重12.10克),并将该毒品藏匿于本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xx街xx号自己家中的卧室床垫下。次日,被告人林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2015年1月7日,公安民警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交代,赶至被告人林某某的家中,将其卧室床垫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27颗予以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毒品照片,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及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证人杨小红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2.10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林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小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