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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瞿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瞿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小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