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袁白茹诉麻城市职业技能开发公司、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汪建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24号原告袁白茹,女。被告麻城市职业技能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生。委托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汪建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白茹诉被告麻城市职业技能开发公司、黄冈市黄商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汪建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白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白茹的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袁白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雷 锦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