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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2010年暑假,原告在读大学放假回怀化时,偶然的同学聚会,让我遇见了被告。双方在2012年初相遇,于2012年年底结婚。当初结婚是因为怀了小孩,不忍心伤害宝宝。结婚以后,被告一直没有工作,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被告说要做生意,原告还向自己母亲给被告借款2万元,在这之后又陆续以被告朋友名义向原告母亲借款3万元,宝宝的奶粉都是原告母亲托人从香港买来寄回,原告的一般开支也都是母亲接济。原告于2014年回到了娘家居住,至今已有一年时间。原告在娘家独自一人带着小孩时,被告经常无故失踪,与原告争吵几句后,居然动手打原告,原告一个人在无奈又无助的情况下选择报警。综上,原、被告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罗某甲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罗某甲的抚养费20万元。被告罗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经过两年的自由恋爱结婚,不是闪婚;原告婚前就知道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婚后被告也一直在做生意,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的生活费,已经完全尽到了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向原告母亲第一次借钱2万元,是原、被告两人所花费,理当偿还,第二次是原、被告两人熟识的同学所借,并非被告以朋友名义借钱。综上,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双方还能继续生活的。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共建美好幸福家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读初中时相识,于2012年初开始自由恋爱,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3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甲。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对家庭不够关心,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上述事实,经本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罗某甲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原、被告婚生子罗某甲的身份情况;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具有夫妻关系;3、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罗某甲的病历、往来港澳签注、借条等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初中同学,相识多年,经1年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牢固。由于小孩出生后,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多,导致原、被告产生矛盾,但是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对家庭的责任心,相互谅解,互相宽容,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