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晓伟与王锦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伟,王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伟,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锦会(又名王锦慧),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晓伟与被执行人王锦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锦会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锦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0000元,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56元、执行费2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00元。逾期,被执行人王锦会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锦会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锦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