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与仲海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仲海,张家口市宣化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仲海,汉族,住张家口市纬一路纬一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6841966********。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家口市宣化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壕3号。法定代表人:吕惟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仲海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宣化新大地生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宣区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仲海的再审申请符合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申 飞审 判 员 张宏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