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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春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