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秀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秀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上海花园小区(缺席)。被告:关秀彬,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秀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书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冷���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