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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保字第0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在清、府谷县广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保字第00019-3号申请人某某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某某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高某某、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我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榆中民保字第00019-1号民事裁定书对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工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予以冻结。后申请人某某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工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的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某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某某工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