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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冯某,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某,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腾,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把车牌号为粤BD07**的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把车牌号为粤BD07**的轻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