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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美晶与王洪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晶,王洪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35号原告:张美晶,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洪斌,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晶诉被告王洪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