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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达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达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达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12号。被执行人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物资局院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十民二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十堰市太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12号1-1、2-1、3-1、4-1、5-1、6-1的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