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森与关音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森。委托代理人:高新民,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音德。委托代理人:彭保卫,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森因与被上诉人关音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察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森及委托代理人高新民、被上诉人关音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保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本诉为确认合同部分无效,返还原承包地,而反诉为无效合同赔偿之诉。原审仅审理本诉事实及诉求,而对反诉原审未查明姜森是否实施了平整土地的行为,平整费用是多少,姜森实际承包了多少亩土地,架设渡槽的费用是否已折抵承包费,姜森2014年9月交纳的30400元水费用于当年农作物的灌溉还是为种植冬小麦的灌溉用水等案件基本事实,故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76元,退还上诉人姜森。审判长  白瑞芳审判员  黄 明审判员  芦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