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王彦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祥,王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祥。被执行人王彦文。张文祥与王彦文经济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调青字第01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79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北省青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调青字第0151号调解书,指定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