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臣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臣,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18号原告李建臣,男。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原告李建臣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经协商由原告李建臣减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审判员 吴张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