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东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