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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阳与于玲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阳,郑永昌,于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郑阳,男,住南阳市中奇花园。被告郑永昌,男,干部,住南阳市独山大道。被告于玲(又名于晓玲),女,住南阳市中奇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