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阳与于玲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阳,郑永昌,于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53号原告郑阳,男,住南阳市中奇花园。被告郑永昌,男,干部,住南阳市独山大道。被告于玲(又名于晓玲),女,住南阳市中奇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