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建材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材,刘云,乔文林,郭振林,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建材,男,被执行人刘云,男,被执行人乔文林,男,被执行人郭振林,男,被执行人乔刚,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材、刘云、乔文林、郭振林、乔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榆证执字第5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以月利率11.19‰计算;从2014年4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14.547‰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郭建材、刘云、乔文林、郭振林、乔刚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兑现为由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证执字第5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