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易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任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