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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易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任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承担。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