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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张作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军,张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军,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作和,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滁州市。张德军与张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作和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