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大雪、刘小楼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大雪,刘小楼,刘月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晓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彬,系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被告李大雪,农民。被告刘小楼,曾用名刘春楼,农民,系李大雪之妻。被告刘月华,成年,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与被告李大雪、刘小楼、刘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告刘小楼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或赠与他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侯 杰人民陪审员 马 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柳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