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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兴诉被告陆华杰、茅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罡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