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兴诉被告陆华杰、茅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刘某。被告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汤罡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