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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金青春、广西多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71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负责人董健,行长。被告金青春。被告广西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1号科研大楼606房。法定代表人:卢建华。被告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法定代表人:官泽兴。被告卢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金青春、广西多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卢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金青春、广西多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卢建华名下价值人民币2030045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青春、广西多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卢建华名下价值人民币203004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判员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