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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许艳芹与王习习、王欠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芹,王习习,王欠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许艳芹。被告:王习习。被告:王欠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芹与被告王习习、王欠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艳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习习、王欠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芹撤回对被告王习习、王欠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艳芹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