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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艳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46号原告梁艳,女,1979年7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北221号。负责人张映辉,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晨光,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干部。原告梁艳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楼派出所(以下简称马家楼派出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马家楼派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艳诉称:原告母亲王××于2014年8月17日晚8:30在北京马家楼黑龙江厅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暴力强抓强抬,导致腰部受伤,经北京航天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腰软组织挫伤,腰椎间突出。原告及其母亲王××多次报警,从2014年8月17日晚8:50-9:10报警110、110088866,拨打被告010-67506713,被告接警拒不出警,2014年8月17晚10:00,原告来到马家楼门前,多次拨打110报警,拨打被告010-67506713报警,被告从马家楼出来后,告诉原告没人抬原告母亲,没人受伤,原告强烈要求见母亲,送母亲去医院检查伤情,被告当面拒绝,扬长而去。2014年8月18日上午,原告再次来到马家楼,原告母亲来电话说腰疼痛难忍,原告再次拨打110,被告010-6750****电话报警,报警一天,被告仍拒不出警。2014年8月18日晚10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驻京办两名工作人员雇佣120救护车拉原告母亲王××去北京航天总医院检查伤情,刚拍完片子,两名工作人员就跑了,带走了诊断结果。原告又报警,2014年8月19日1:26丰台区两名警察出警,说等驻京办人来,但始终没有人来。“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危难时刻请拨打110”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对全社会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接警不出警,导致原告母亲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暴力威胁,被逼自杀,暴力强抓,腰部受伤。依据以上事实,被告没有履行警务人员法定职责,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判令被告行为己违法、渎职,应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2014年8月17日晚接到报警不出警的行为违法、渎职,确认被告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领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梁艳拨打110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将案件调派至马家楼派出所。马家楼派出所民警接受指派执行公务,并非以马家楼派出所名义出警,而是受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统一调派。梁艳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的问题,因此,应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为被告。经本院释明,梁艳不同意变更被告,坚持以马家楼派出所为被告,应属所诉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胡 亮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