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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海存与汪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存,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存,女,汉族,38岁,个体户,高中毕业。被执行人汪波,男,汉族,32岁,个体户,初中毕业。李海存与汪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