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海存与汪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存,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存,女,汉族,38岁,个体户,高中毕业。被执行人汪波,男,汉族,32岁,个体户,初中毕业。李海存与汪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寇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