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某某盗窃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贵州省石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金某某窜至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天安购物广场2楼男装区盗窃了一条裤子,随后将裤子塞到小腹部位置,逃离现场。2014年7月31日21时许、10月3日17时许、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又窜至天安购物广场2楼男装区,以同样的方法分别盗窃了一件蓝色短袖衬衣、一件白色无袖背心、一件黑色无袖背心。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再次窜至天安购物广场2楼男装区盗窃一件长袖衬衫时,被工作人员抓获,后报案。经鉴定,被盗的衣服价值364元。破案后,被盗的衣服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被害单位员工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获被盗的衣服,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监控录像,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五次作案中,被告人金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金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代理审判员 李沛雄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