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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家宽。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作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兴鹏 来源:百度“”